新百伦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周乐伦、广州新百伦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周乐伦、广州新百伦公司分别就其各自的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新浪网(网址为www.sina.com.cn)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3.判令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周乐伦、广州新百伦公司共同赔偿新百伦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4.判令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周乐伦、广州新百伦公司共同赔偿新百伦公司合理支出50万元(包括律师费489 970元、公证费10 030元);5.判令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周乐伦、广州新百伦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
一、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涉案擅自使用新百伦公司New Balance运动鞋商品特有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新百伦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0万元;
三、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新浪网(网址为www.sina.com.cn)上就其对新百伦公司的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声明内容需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执行,一审法院将在相关媒体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负担);
四、驳回新百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4 800元,由新百伦公司负担34 800元(已交纳),由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负担50 000元(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新百伦公司不服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并改判:(1)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周乐伦、广州新百伦公司立即停止擅自使用新百伦公司企业名称和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新百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周乐伦立即停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行为;(3)周乐伦、广州新百伦公司与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共同承担责任;2.改判一审判决第二项为: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周乐伦、广州新百伦公司共同赔偿新百伦公司因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1000万元和合理支出50万元;3.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周乐伦、广州新百伦公司共同承担本案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新百伦公司就“新百伦”享有在先权利,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周乐伦、广州新百伦公司未经新百伦公司许可,擅自使用新百伦公司的企业名称和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和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1.早在2003年,新百伦运动用品(深圳)有限公司(简称深圳新百伦公司)是New Balance Athletics,Inc.(简称新平衡公司)的总经销商,深圳新百伦公司自2003年11月起就开始使用“新百伦”,新百伦公司从其关联公司深圳新百伦公司和新平衡公司取得“新百伦”的企业名称和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相关权利。2.周乐伦注册的第4100879号“新百伦”商标、第4817498号“新百伦领跑”商标、第4100880号“New Bolune”商标不能构成其未侵犯新百伦公司在先权利的有效抗辩。3.周乐伦、广州新百伦公司、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使用“新百伦”的行为是针对新百伦公司的恶意攀附,且已经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4.周乐伦申请注册“新百伦”和“New Balance”商标的行为及对“新百伦”商标的许可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二、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周乐伦、广州新百伦公司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新百伦公司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和合理费用50万元。1.新百伦公司主张违法所得按侵权人违法所得计算损害赔偿数额,且已经提供证据证明在2016年11月20日至2019 年8月19日期间,其销售侵权运动鞋的违法所得远超1000万元,新百伦公司的合理费用超过50万元。2.周乐伦、广州新百伦公司作为“新百伦”商标的所有者和许可人,在明知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出售侵权产品的情况下,还帮助其继续侵权,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故新百伦公司上诉至本院。
周乐伦、广州新百伦公司针对新百伦公司上诉请求辩称:一、周乐伦申请注册“百伦”、“新百伦”、“NEW BOLUNE”等商标基于善意并具有合理性,且商标权利稳定。二、周乐伦注册“新百伦”商标的时间远远早于新百伦公司成立的时间,因此,不存在攀附新百伦公司企业字号的事实基础,也不存在攀附新百伦公司企业字号的主观恶意,周乐伦使用自己已经获准注册的“新百伦”商标具有合理依据,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至于新百伦公司认为其企业字号继承于深圳新百伦公司或来源于新平衡公司的授权的主张缺乏事实根据,不应予以支持。三、新百伦公司对“新百伦”标识不享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因此,新百伦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法院应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
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新百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新百伦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不是独立的权利,而是专属于商品的制造商,不能授权他人主张,新百伦公司仅是新平衡公司在中国大陆的经销商,其无权以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提起本案诉讼,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二、新平衡公司在广州起诉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其中不正当竞争部分已主张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本案起诉的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不正当竞争与前案实质上构成重复诉讼,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应当依法驳回新百伦公司的起诉。三、新百伦公司主张的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N”字母已经注册为商标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系一般法与特别法,商标法优先适用的原则,本案不应再将已注册商标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去保护,应依法驳回新百伦公司的诉讼请求。四、新百伦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鞋两侧使用“N”字母标识的商品属于知名商品,新百伦公司主张的“N”字母不构成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不存在擅自使用其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五、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给新百伦公司造成任何损失,不应该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也没有给其造成任何不良影响,不存在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故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上诉至本院。
新百伦公司针对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上诉请求辩称: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法律适用错误,请求驳回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的上诉请求。
周乐伦、广州新百伦公司针对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上诉请求辩称:同意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的上诉请求。